课程建设是高校教学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的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系里决定,在全系本科教学的主要课程中分批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
一、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原则
1.方向性原则: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要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因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各个环节都要把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放在第一位。
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要把有关各方的责任、权力和利益三者密切结合起来。对各课程负责人既要放权,又要加强考核。既要打破过去统得过多的局面,又要防止放任自流现象。
二、课程负责人制定实施范围
1.凡我系本科生必修课,原则上都要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实施过程中可以分期分批进行。
2.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课程,要先对任课人员(含课堂讲授、指导实验、辅导等环节的教学人员)进行调整、精心组织队伍,组成课程组。课程组设组长1人。课程组组长称课程负责人。
三、课程负责人条件
1.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
2.多年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并在该课程或相关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中做出过突出成绩。
3.重点建设的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其他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四、课程负责人的聘任
1.课程负责人的选聘工作由系党政联席会议负责。
2.应将本系拟聘课程负责人的课程名单,拟聘人数等有关情况在本系内公布,并公开招聘。特殊情况下可跨系公开招聘。
3.应聘教师应向系里提出申请并申述本人应聘条件。
4. 党政联席会议对各课程应聘教师的情况经充分讨论后提出选聘人选名单,由系主任签发聘书。
5.课程负责人聘期为4年,聘期满后可以连任。
6.聘期未满而需要更换课程负责人,由系里研究决定,并报学校备案。
五、课程负责人的职责与权力
1.在系里领导下,组建课程组,精心组织教学队伍(含课堂讲授、指导实验、辅导等环节的教学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负责青年教师的培养。
2.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3.组织制订课程教学大纲、实验大纲、考试大纲、课程实施计划、课程考核等教学文件。
4.组织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法研究活动,掌握本学科学术动态,组织任课教师对本课程中的理论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
5.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
6.组织申报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研究项目和教改基金课题。
7.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评估。
8.领导本课程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9.推荐本课程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励。
10.了解学生对本课程教学情况的反映,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