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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05月23日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明确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新乡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的所有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四条  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五条  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实验室负责人、办公室人员、实验室中心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的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各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统筹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七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我院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八条  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对新建、扩建、改造试验场所,应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条实验室电的安全管理

(一)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却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第十一条  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落实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我院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一)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电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五章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作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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