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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基础知识

2013年01月09日  点击:[]

一、科技成果的意义

    科技成果是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它是通过科技人员的辛勤劳动发现们某中新事物或某一新艺术、新工艺、新理论、新观点、新设计等。

    科学设计研究成果是一个意义十分广泛的概念,在不同类型的研究工作领域中,对其含义的理解也不相同,一般的讲,科技成果可抽象定义为:科技成果是对某一科学技术(或一研究课题),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通过观察、实验、分析、研究、设计、试制和辨证思维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使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

二、科技成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所有科技成果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并且必须通过技术鉴定或评审,否则社会不承认其科技成果。

1.     新颖性——要求科技成果必须有独到之处,是前所未有的或虽然有而未公开的。 

2.     先进性——要求科技成果必须比现有知识、技术超前一步,有显而易见的提高,先进性分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 

3.     实用性——要求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学术价值。对应用技术成果,要求应具有能应用于生产领域;对软科学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三、科技成果与非科技成果的划分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为科技成果

  • 1.     对前人已经定义的概念、定律等,能做出定性的科学论证,并为国内外同行学者所公认。 
  • 2.     在重大科技攻关及高科技项目研究中,周期长、难度大,并能独立应用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3.     引进、消化、吸收某些国内外的科技成就,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或对其加以改造和提高,对本国、本省或本地区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具有地区新颖性。 
  • 4.     在科学成果的推广过程中,推进措施有较大的创新,推广比较广泛,并做出创造性的建设。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算做科技成果

  • 1.     未经系统分析、科学实验,仅取得某些偶然的、无规律且重复性差的研究成果。 
  • 2.     只进行某些原理性实验,未形成较完整的概念,且不能显示其学术意义及应用价值的研究结果。 
  • 3.     未经严格论证,不能揭示事物本质的结论。 
  • 4.     学习、移植、仿制其他地区、部门的一般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其它低水平重复科研项目。 
  • 5.     以收集、汇编他人知识、以经验为主,缺少自己创造性研究内容的编著、教材、讲稿、文献综述、学术评论等。 
  • 6.     一般性的科研调查、考察、未得出规律性认识及提供普遍指导作用的研究结果。 
  • 7.     一般性科研项目中的阶段性进展,或科技攻关项目高科技研究中不能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结果。 
  • 8.     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仅在推广范围上有所扩大、而在推广措施及技术方面无明显创新的结果。 
  • 9.     严重污染环境、损害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研究项目或推广项目。 
  • 10. 有伤社会道德与民族风尚的研究结果。 
四、科技成果的分类

    目前科技成果分类尚不统一,按照国家科委从科学研究的对象和科技成果的作用分为三大类: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和软件学研究成果。

1.     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又分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它是在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取得的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或国民经济的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 

2.     应用技术成果——是在改变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为解决生产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所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研究结果。简单的说即:能够应用与生产实践,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科技成果。 

3.     软科学成果——它是综合性交叉科学。运用系统、信息、控制论原理及方法,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譬如:战略规划、系统工程研究、综合管理模型等属这类成果。 

五、科技成果的奖励分类

    按照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发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目前我国设立: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另外还设有星火奖。

六、科技成果管理系统示意图

    项目立项(计划项目或自选项目)————组织成果鉴定————登记成果————发布成果公报——申报结果——专家评审——发布成果——受奖——科技成果交流、推广

七、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新的《办法》规定,原则上只对市以上各级下达的计划项目进行鉴定,对个别计划外项目(即自选项目)属重大应用技术成果者,也可组织鉴定。

    新的《办法》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 1.     基础知识科研成果; 
  • 2.     软科学研究成果; 
  • 3.     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 4.     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 5.     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 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部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说明:关于软科学成果,省科委豫科成字[1995]第19号文中没有把软科学研究成果列入不在组织鉴定范围,故我们遵照省科委意见,我省目前对软科学研究成果仍然组织鉴定。

    对第六项解释: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也就是说,对这类成果,HH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即可,不再组织鉴定。

    另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八、鉴定形式

    按新的《鉴定办法》规定,有三种鉴定形式:

1.     检测鉴定——只有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制表等方式,对科技成果经性评价(该鉴定多用于工业项目)。 

2.     会议鉴定——指有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3.     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画审查有关鉴定技术文件,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评价的(多用于软科学、部分卫生项目,但对需现场考察、测试或当场答辩的项目不能函审)。 

九、鉴定条件

1.     符合国家科委和省科委规定鉴定范围的项目; 

2.     不管计划项目或自选项目,已完成任务书或开题报告的项目; 

3.     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4.     按鉴定要求技术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 

5.     权威机构出具查新报告(指有资格开展检索人物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检索材料和查新报告)。 

   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成果可提出申请鉴定。

十、申请鉴定程序

    成果完成者向所在单位的主管科技部门提出鉴定请求,该主管部门向行业主管局、委提出鉴定申请,然后由主管局、委向市科委主管部门——成果可提出申请,成果科负责人听取汇报后,认为符合鉴定条件的,完成单位可填写鉴定申请书,并着手打印鉴定文件。以上手续完备后,鉴定申请单位持鉴定申请书和全套鉴定文件到市科委成果科,经审查、批准后,再确定鉴定时间、鉴定地点、鉴定形式及聘请专家名单并下鉴定通知书,如果某项成果属重大成果,有必要申请省或国家科委组织鉴定,市科委批准后,再逐级上报。

    对计划项目,原则上由下达计划的部门组织鉴定。

    请注意,不能搞突击鉴定,若要鉴定,至少提前半月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程序进行鉴定,一定保证质量。

十一、关于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的规定

    按照我省规定分三种情况:

1.     大型协作项目:由跨三个以上市(地)或厅(局)级参加的11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其主要完成人员限定在15人以内; 

2.     中型协作项目:由跨三个以上省(市)、区级参加的6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其主要完成人员限定在10人以内。 

3.     小型协作及单项成果:凡达不到大、中型协作项目规定的其主要完成人员限定在7人以内。 

说明:

  • 1.     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第一完成人。对完成单位,要求必须是真正参加该项目研究者,不允许拼凑单位,乱添人员。若查出不实者,取消评奖资格。 
  • 2.     《鉴定证书》、《报告表》、《申报表》中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的先后顺序都必须一致。 
  • 3.     在上报登记成果及申报评奖时,完成人员及完成单位的名单,必须由课题负责人和所有完成人员过目同意,不准背着完成人员上报结果。 
  • 4.     关于行政领导及各类辅助人员参与成果问题,也有规定,要严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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